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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论文选题
市郊公路上凌晨发生车祸。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有被害人的血迹,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戴在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公路边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市区中心30公里。侦查人员赶到后,勘验、检查现场,拍摄一张现场全景照片,并制作了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有妇女王某告诉侦查人员,她听丈夫说,当时他正走在离事故现场40米处,目睹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市交通局证明,5点50分曾有三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有市灯泡厂(位于市区中心)的一辆车。调查发现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市灯泡厂值班员证明:司机刘某当日凌晨驾车回厂,下车时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当日凌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刘某和同车的赵某、盛某,三人均否认他们当天凌晨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
(1)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有哪些?本案中证明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2)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有哪些?分别属于法定证据中的哪几种?
(3)本案证据中,哪些属于辩护证据?哪些属于控诉证据?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
2、课程论文选题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题]
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3、课程论文选题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林医药费后结案。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
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
(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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